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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

日期:2015-12-19(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业主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淄博新闻网

昨日,记者获悉《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出台。《办法》对物业管理三方职责、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占用道路停车、专业经营设备维护费用等“物管难题”,做出明确规定。

明确物业管理三方职责

《办法》指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會成立和业主委员會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會和业主委员會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會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會、业主委员會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前期物业服务可约定期限

《办法》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會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會或者业主大會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會和规划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专业经营设备维护不得列支维修基金

《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办法》规定,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向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修金中列支。

提倡旧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

《办法》明确,提倡旧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旧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优先选择由业主大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方式;条件不具备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物业服务中心实施简易物业管理。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记者 赵瑞雪 沙红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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